行為犯

瑜冠

Guest
行為犯是指犯罪成立不需要發生結果的犯罪。行為人所為的行為本身就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即使沒有發生結果,犯罪仍然成立。

例如,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是「故意非法殺害他人」。在這個例子中,行為人所為的殺人行為本身就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即使被害人不死亡,殺人罪仍然成立。

行為犯是與結果犯相對的概念。結果犯是指犯罪成立需要發生結果的犯罪。例如,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是「竊取他人所有物」。在這個例子中,行為人盜取他人所有物才能產生結果「竊取」。

行為犯的代表例子包括:
  • 殺人罪
  • 傷害罪
  • 強盜罪
  • 強姦罪
  • 竊盜罪
  • 器物損壞罪
  • 侮辱罪
  • 名譽毀損罪
  • 公然猥褻罪
行為犯相較於結果犯,需要客觀的行為作為構成要件,因此證明較為容易。此外,行為犯相較於結果犯,侵害法益的程度往往較低。

不過,即使是行為犯,結果的發生也可能會影響犯罪成立。例如,殺人罪的情況下,如果被害人死亡,則會被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如果被害人不死亡,則會被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分是影響犯罪成立要件和刑罰量刑的重要概念。
 

Guest
行為犯是指行為本身就足以構成犯罪的犯罪。在台灣,行為犯的例子包括:
  • 竊盜罪
  • 強盜罪
  • 搶奪罪
  • 恐嚇罪
  • 妨害自由罪
  • 傷害罪
  • 殺人罪
這些犯罪都是行為本身就足以構成犯罪的,不需要造成任何結果。例如,竊盜罪是指偷竊他人的財物,即使沒有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也仍然是竊盜罪。

行為犯的刑罰通常較輕,因為行為本身就足以構成犯罪,不需要造成任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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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irginie

Guest
行為犯又稱舉動犯或形式犯,係指犯罪行為一經著手實行,於其行為時犯罪即告成立者而言。亦即,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現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無待任何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之犯罪。例如行為人只要公然侮辱他人,即可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普通侮辱罪,而不論有無結果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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