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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刑法上會變累犯的條件,依照刑法第47條規定,是指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也就是說,被告在受有期徒刑的執行完畢或一部的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就會被認定為累犯。
累犯有兩種:
例如,被告原先犯下強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執行完畢或一部的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則會被認定為一般累犯,刑期會加重二分之一,即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另外,累犯也會影響被告的緩刑、假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等刑事訴訟程序。
也就是說,被告在受有期徒刑的執行完畢或一部的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就會被認定為累犯。
累犯有兩種:
- 一般累犯:指被告在受有期徒刑的執行完畢或一部的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一般累犯。
- 加重累犯:指被告在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其原先所犯之罪,係屬犯下下列罪名者,為加重累犯:
- 殺人罪
- 放火燒燬公用房屋、船艦或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物品罪
- 放火燒燬他人之房屋、船艦或其他所有物罪
- 強盜罪
- 強制性交罪、猥褻罪
- 妨害性自主罪
- 竊盜罪
- 搶奪罪
- 贓物罪
- 詐欺罪
- 偽造有價證券罪
- 偽造公文書、文書、印鑑或有價證券罪
- 偽造變造貨幣罪
- 侵占遺產罪
- 背信罪
- 妨害公務罪
- 聚眾暴動罪
- 內亂罪
- 外患罪
例如,被告原先犯下強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執行完畢或一部的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則會被認定為一般累犯,刑期會加重二分之一,即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另外,累犯也會影響被告的緩刑、假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等刑事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