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行為

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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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的各種會發生特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分成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事實行為的行為人,不必表現內心的意思,就會發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例如:占有取得、無主物先占、無因管理、拾得遺失物等。

事實行為是指直接根據當事人行為結果的事實,隨即自然而然地發生法定效果的行為
 

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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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包括:
(1)要具有主體、客體與內容。​
(2)要具有意思與本體目的(非為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本身性目的)。例如,拾得行為須具有將遺失物歸還失主或將遺失物據為已有的意思與目的。​
(3)須具有事實效果性。即須具有根據當事人行為結果的事實,隨即自然而然地發生法定效果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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