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危險物罪

欣思

Guest
加重危險物罪是指行為人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危險物罪是一種行為犯,犯罪成立不需要發生結果。行為人只要有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爆裂物或槍砲彈藥的行為,並且有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之意圖,即構成犯罪。

加重危險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爆裂物或槍砲彈藥。
  • 行為人有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之意圖。
其中,爆裂物是指具有爆炸性質的物品,包括炸藥、棉花藥、雷汞等。槍砲彈藥是指能夠發射彈丸的武器,包括軍用槍砲、子彈等。

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之意圖是加重危險物罪的成立要件之一。行為人必須具有將爆裂物或槍砲彈藥用於犯罪的意思,才能構成犯罪。

加重危險物罪的刑罰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危險物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犯罪。行為人如果觸犯本罪,將會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

以下是一些加重危險物罪的例子:
  • 甲在網路上購買炸藥,準備用來炸毀某家公司。
  • 乙將槍砲彈藥轉賣給丙,丙將其用來犯下殺人案。
  • 丁在工廠內私藏炸藥,準備用來威脅員工。
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加重危險物罪。
 
E

Erica

Guest
中華民國刑法第187條的規定,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的行為。根據該條規定,犯罪行為者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刑法第187條規定: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危險物罪的行為:
  • 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
  • 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軍用槍砲、子彈
刑罰:
根據刑法第187條的規定,犯罪行為者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刑法 第 187 條
  1.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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