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徵收罪

宇柏

Guest
違法徵收罪,是指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違法徵收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是國家財政的客體。
  •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公務員,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人。
  • 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要件包括兩個要素:
    • 公務員: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人。
    • 租稅或其他入款:指國家依法得以徵收之款項,包括稅捐、規費、罰鍰等。
    • 明知不應徵收:指行為人明知該項入款不應徵收,仍故意為之。
    • 徵收:指公務員依法行使其徵收權,向人民取得款項之行為。
  •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行為人明知其徵收行為係不應徵收,仍故意為之。
違法徵收罪的處罰如下:
  •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違法徵收罪的注意事項:
  • 本罪的入款要求是國家依法得以徵收之款項,如果是私人向人民徵收之款項,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徵收要求是公務員依法行使其徵收權,如果是公務員未依法行使其徵收權,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主觀要件要求行為人明知不應徵收,如果行為人誤認為該項入款應徵收,則不成立本罪。
違法徵收罪是屬於瀆職罪的一種,其目的在於防止公務員濫用職權,侵害國家財政。
 
F

Fred

Guest
違法徵收罪是指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29條,對於違法徵收罪的公務員,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同樣地,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或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的公務員也將受到同樣的處罰

根據刑法的解釋,違法徵收罪中的「其他入款」並不僅限於租稅,還包括其他公法上收入的款項,如稅捐、規費等。此外,違法徵收罪的成立並不需要有徵收的法律依據,即使是巧立名目、故意違法徵收的行為,即使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公務員仍然要負起違法徵收罪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違法徵收罪的未遂犯也會受到刑罰。


刑法 第 129 條
  1.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2.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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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h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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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徵收罪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別:
  • 與貪污罪的區別:
    貪污罪是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賄賂或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違法徵收罪是指公務員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的行為,兩者在主觀要件上有所不同,貪污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和受賄的故意,而違法徵收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

  • 與偽造文書罪的區別:
    偽造文書罪是指偽造、變造、隱匿、毀滅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的公文、證件、印章、票據、電子數據等,情節嚴重的行為。違法徵收罪是指公務員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的行為,兩者在客觀要件上有所不同,偽造文書罪的客觀要件是偽造、變造、隱匿、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票據、電子數據等,而違法徵收罪的客觀要件是徵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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