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回扣罪

宏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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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回扣罪,是指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事等共同生活之親屬,對於與其本人有職務關係之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回扣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是公務員廉潔性與公共利益。
  •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事等共同生活之親屬。
  • 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要件包括兩個要素:
    • 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圖謀個人或他人之利益。
    • 與本人有職務關係之人:指公務員在職務上與其有上下級、同僚、監督或被監督等關係之人。
  •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行為人明知其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違法,仍故意為之。
收受回扣罪的處罰如下:
  • 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事等共同生活之親屬,對於與其本人有職務關係之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回扣罪的注意事項:
  • 本罪的行為要求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如果是其他人所為,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行為要求是與本人有職務關係之人,如果是與本人無職務關係之人,則不成立本罪。
收受回扣罪是屬於瀆職罪的一種,其目的在於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圖謀個人或他人之利益。

收受回扣罪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別:
  • 與貪污罪的區別:貪污罪是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賄賂或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受回扣罪是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兩者在主觀要件上有所不同,貪污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和受賄的故意,而收受回扣罪的主觀要件僅為故意。
  • 與賄賂罪的區別:賄賂罪是指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故意為他人提供財物或其他利益,或接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為。收受回扣罪是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兩者在主觀要件上有所不同,賄賂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和請託的故意,而收受回扣罪的主觀要件僅為故意。
收受回扣罪的量刑規則:

收受回扣罪的量刑,根據行為人主觀惡性、客觀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V

Val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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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就公務員建築或經辦公用 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特別嚴予規範。
所謂「回扣」,係指該公務員與對方約定,就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不法利益。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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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Lex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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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回扣罪涉及公職人員或國營企事業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回扣,將涉嫌受賄罪。而對於民間企業的受雇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回扣,則在台灣將涉嫌背信罪。然而,如果收受回扣是公司認可的行為,以傭金等名義,則不違法。

根據一個案例,廖萬城收賄案,他被指控收受回扣高達1億6千多萬,最終判刑10年6個月。然而,隨著案件的發展,最高法院二審判決將犯罪所得僅剩下區區239萬,刑期降至1年4個月。最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在台灣的法律中,收回扣不等於犯罪。對於非公務員收回扣的弊案,檢察官通常會使用背信罪或特殊背信罪起訴。然而,證明公司確實因收回扣而受到損失是背信罪起訴中最困難的部分。因此,舉證公司確實受到損失需要企業與檢察官合作,而法官對於舉證的標準也不盡相同。

然而,收回扣案件中的判決結果可能因案情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南港輪胎陳啟清案中,陳被指控搜刮新台幣5億多元回扣,由於各供應商將回扣金額加入報價中,導致公司採購成本增加,確實造成公司損失。但在其他類似案件中,法官的判決可能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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