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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回扣罪,是指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事等共同生活之親屬,對於與其本人有職務關係之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回扣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收受回扣罪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別:
收受回扣罪的量刑,根據行為人主觀惡性、客觀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收受回扣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是公務員廉潔性與公共利益。
-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事等共同生活之親屬。
- 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要件包括兩個要素:
- 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圖謀個人或他人之利益。
- 與本人有職務關係之人:指公務員在職務上與其有上下級、同僚、監督或被監督等關係之人。
-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行為人明知其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違法,仍故意為之。
- 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事等共同生活之親屬,對於與其本人有職務關係之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本罪的行為要求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如果是其他人所為,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行為要求是與本人有職務關係之人,如果是與本人無職務關係之人,則不成立本罪。
收受回扣罪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別:
- 與貪污罪的區別:貪污罪是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賄賂或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受回扣罪是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兩者在主觀要件上有所不同,貪污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和受賄的故意,而收受回扣罪的主觀要件僅為故意。
- 與賄賂罪的區別:賄賂罪是指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故意為他人提供財物或其他利益,或接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為。收受回扣罪是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兩者在主觀要件上有所不同,賄賂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和請託的故意,而收受回扣罪的主觀要件僅為故意。
收受回扣罪的量刑,根據行為人主觀惡性、客觀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