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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信用卡罪,是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信用卡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偽造信用卡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是信用卡制度的客體。
-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人,無須具備任何特殊資格。
- 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要件包括兩個要素:
- 偽造、變造信用卡:指行為人無權製作信用卡,擅自製作信用卡,或將真實信用卡加以變造。
- 供行使之用:指行為人製作偽造或變造之信用卡,意圖供他人使用。
-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行為人明知其偽造或變造信用卡之行為會侵害信用卡制度,仍故意為之。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本罪的偽造、變造行為要求是無權製作信用卡,或將真實信用卡加以變造,如果是依法製作信用卡,則不成立本罪。
- 本罪的供行使之用要求是行為人製作偽造或變造之信用卡,意圖供他人使用,如果僅供自己使用,則不成立本罪。
- 與侵占信用卡罪的區別:
侵占信用卡罪是指持有他人信用卡,以非法所有之意圖,將該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者所為之使用行為。偽造信用卡罪是指無權製作信用卡,擅自製作信用卡,或將真實信用卡加以變造。兩者在客觀要件上有所不同,侵占信用卡罪的行為是持有他人信用卡,而偽造信用卡罪的行為是製作信用卡。
- 與使用偽造信用卡罪的區別:
使用偽造信用卡罪是指明知係偽造、變造之信用卡,而予以使用之行為。偽造信用卡罪是指無權製作信用卡,擅自製作信用卡,或將真實信用卡加以變造。兩者在主觀要件上有所不同,使用偽造信用卡罪的主觀要件是明知係偽造、變造之信用卡,而使用之行為,而偽造信用卡罪的主觀要件是意圖供行使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