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依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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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子進行性交的行為,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該法律規定的目的是保護人的性權和權益,確保他們不受性行為和虐待。

要滿足刑法第227條的設置,必須符合以下要素:
  1. 行為人與未滿十四歲的男性發生性交。
  2. 刑法第227條強調性交行為涉及人,這是關鍵要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成年人與未滿十四歲的男女進行性交,那麼該成年人可能會根據刑法第227條被起訴並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條的存在旨在確保禁止人在性方面受到法律的保護,防止他們受到性虐待和性行為。該法律條款的實施有助於維護社會的公平和道德價值。不違反這項法律規定的行為將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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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e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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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則將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則將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6歲男女有性自主權,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然而,對於未滿16歲的人進行性行為則涉及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該罪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處以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合以上資訊,根據中華民國刑法,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者,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是保護幼年人的身心健全成長權利,因心智發展尚未成熟,對於性交或猥褻行為欠缺完全自主判斷能力,就算未違反不滿14歲男女之意願而為性交或猥褻,也取得未滿14歲男女的同意,行為人仍應成立此罪。


刑法 第 227 條
  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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