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
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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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97 條規定,被告有對質詰問證人之權利。因此,被告可以要求對質證人,以釐清證人之證詞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有權要求證人對質。因此,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可以要求對自己不利的證人與自己對質,以便對證人的證詞進行質疑或反駁。
被告要求對質的權利,是為保障被告的反擊權,以便被告可以有效地為自己辯護。被告可以透過對質,直接向證人提出問題,以釐清證詞的真偽。
被告要求對質的程序,由檢察官或法院決定是否准許。檢察官或法院准許被告要求對質的,應於訊問證人之前,告知被告。被告要求對質的,應於訊問證人之前提出。
被告要求對質的,可以由自己或由辯護人提出。被告要求對質的,應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被告要求對質的權利,並非絕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許被告要求對質: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被告要求對質的權利,是被告為自己辯護的重要權利。因此,檢察官或法院應審慎考量被告要求對質的理由,不得輕易駁回被告的要求。
被告要求對質證人,是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重要權利。透過對質,被告可以對證人之證詞提出質疑,以捍衛自身的權益。
被告有權要求證人對質。因此,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可以要求對自己不利的證人與自己對質,以便對證人的證詞進行質疑或反駁。
被告要求對質的權利,是為保障被告的反擊權,以便被告可以有效地為自己辯護。被告可以透過對質,直接向證人提出問題,以釐清證詞的真偽。
被告要求對質的程序,由檢察官或法院決定是否准許。檢察官或法院准許被告要求對質的,應於訊問證人之前,告知被告。被告要求對質的,應於訊問證人之前提出。
被告要求對質的,可以由自己或由辯護人提出。被告要求對質的,應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被告要求對質的權利,並非絕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許被告要求對質:
- 證人因病、老弱、身體或精神狀況不適合對質;
- 證人因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到場對質;
- 證人所證述之事項,非屬被告所為之犯罪事實之重要證據。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被告要求對質的權利,是被告為自己辯護的重要權利。因此,檢察官或法院應審慎考量被告要求對質的理由,不得輕易駁回被告的要求。
被告要求對質證人,是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重要權利。透過對質,被告可以對證人之證詞提出質疑,以捍衛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