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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是指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或以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而構成的犯罪。
構成要件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除罪化的可能性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的除罪化,主要有以下幾個理由:
相關判例
構成要件
- 主觀要件:行為人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仍故意為之。
- 客觀要件:
- 行為人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 行為人以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 行為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除罪化的可能性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的除罪化,主要有以下幾個理由:
-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的社會危害性較低: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的行為,通常是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但這種行為通常不會造成他人權益的重大損害。
-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的刑罰過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的最高刑度為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刑罰過重,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的違憲性: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的行為,通常是屬於個人自主權的範疇,國家不應過度干涉個人自主權的行使。
- 金融秩序的混亂: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的除罪化,可能會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使金融機構的經營受到影響。
- 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行為,通常會造成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的除罪化,可能會使金融消費者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相關判例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判決:被告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仍在其經營的便利商店內,以「投資美容事業」名義,向多數人收受存款,並約定給付高額利息,因而構成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被告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仍在其經營的投資公司內,以「投資房地產」名義,向多數人收受存款,並約定給付高額利息,因而構成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