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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行公務員職權罪,是指無此職權,卻冒充公務員而僭越行使其職權之行為。例如: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書記官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因書記官依法無向人民收取款項之職務,自無由使人假冒官銜以行使之餘地,是其所為,僅犯刑法第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刑法第158條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指行為人無此職權,卻冒充公務員而僭越行使其職權之行為。例如: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書記官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因書記官依法無向人民收取款項之職務,自無由使人假冒官銜以行使之餘地,是其所為,僅犯刑法第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係一種侵害國家公權力的犯罪,其罪名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刑法第158條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指行為人無此職權,卻冒充公務員而僭越行使其職權之行為。例如: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書記官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因書記官依法無向人民收取款項之職務,自無由使人假冒官銜以行使之餘地,是其所為,僅犯刑法第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係一種侵害國家公權力的犯罪,其罪名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無此職權。
- 行為人冒充公務員。
- 行為人僭越行使其職權。
- 行為人是警察或其他國家機關公務員,在依法執行職務時,冒充其他公務員。
- 行為人是律師或其他法律專業人員,在依法行使職務時,冒充其他公務員。
- 行為人是宗教人士,在依法行使宗教活動時,冒充其他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