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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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是指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疏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導致公共財產和國家人民利益受損失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型、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型、玩忽職守型和徇私舞弊型等多種類型的犯罪行為。

以下是瀆職罪的一些具體類型:
  1. 濫用職權型瀆職罪:
    • 濫用職權罪
    •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 執行裁判濫用職權罪
    • 私放在押人員罪
    •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2.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3. 玩忽職守型瀆職罪:
    • 玩忽職守罪
    •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 執行裁判玩忽職守罪
    •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 環境監管失職罪
    •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 商檢失職罪
    •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4. 徇私舞弊型瀆職罪:
    • 徇私枉法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 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
    •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 放縱走私罪
    • 商檢徇私舞弊罪
    •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 招收公務瀆職罪是指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疏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收受賄賂等行為,導致公共財產損失或國家人民利益受損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瀆職罪的刑罰包括有期徒刑和罰金的處罰[1]。
以下是一些與瀆職罪相關的犯罪罪名:
  1. 濫用職權型瀆職罪:
    • 濫用職權罪
    •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 執行裁判濫用職權罪
    • 私放在押人員罪
    •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2.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3. 玩忽職守型瀆職罪:
    • 玩忽職守罪
    •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 執行裁判玩忽職守罪
    •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 環境監管失職罪
    •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 商檢失職罪
    •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4. 徇私舞弊型瀆職罪:
    • 徇私枉法罪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 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
    •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 放縱走私罪
    • 商檢徇私舞弊罪
    •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 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瀆職類犯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


第 四 章 瀆職罪
第 120 條
  1.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21 條
  1.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22 條
  1.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 123 條
  1.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 124 條
  1.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
  1.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6 條
  1.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7 條
  1.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128 條
  1.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9 條
  1.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2.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30 條
  1.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1 條
  1.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32 條
  1.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133 條
  1.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34 條
  1.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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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ffr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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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瀆職罪是公職犯罪的重要類型,嚴重損害了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形象和公信力,也侵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瀆職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行為人必須是國家公務員。
  • 行為人必須在執行職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
  • 行為人所為的行為,必須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害。
瀆職罪的種類包括:
  • 濫用職權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 玩忽職守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因重大過失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受賄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其他瀆職罪:除了上述三種瀆職罪之外,法律還規定了其他瀆職罪,例如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洩露國家秘密罪、放縱走私罪等。
瀆職罪的處罰,依照不同罪名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十年,最低刑期為一年。瀆職罪構成累犯的,處罰更加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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