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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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替罪是一種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164條的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的脫逃人或使其隱避的人,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而有意圖犯前述罪行並進行頂替的人,也將受到相同的處罰。
頂替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兩個重點:
因此,即使頂替者自白的犯罪經過與實際發生的犯罪事實相符,也需要找到其他證據來證實自白者的陳述沒有虛假。這些其他必要的證據被稱為“補強證據”,只有在有了補強證據的情況下,自白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
刑法第164 條
頂替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兩個重點:
- 必須有犯前述罪行的意圖。
- 必須有頂替的行為。
因此,即使頂替者自白的犯罪經過與實際發生的犯罪事實相符,也需要找到其他證據來證實自白者的陳述沒有虛假。這些其他必要的證據被稱為“補強證據”,只有在有了補強證據的情況下,自白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
刑法第164 條
-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