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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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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賭博罪是指公務員包庇他人犯賭博罪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0條的規定,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包庇賭博罪的構成要件解釋如下:
刑法 第 270 條
包庇賭博罪的構成要件解釋如下:
- 包庇行為:包庇必須是一種積極的掩蔽庇護行為,與單純不舉發的消極縱容有所區別。例如,警察為了庇護他人規避查緝或乘隙犯罪,告知他們警察勤務計畫或內容,屬於有積極庇護行為,且助益他人乘隙犯罪、不易被查察,這樣的行為就屬於包庇。
- 公務員身份:包庇賭博罪適用於公務員,即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包庇他人犯賭博罪的行為。
刑法 第 270 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