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賭博罪

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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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賭博罪是指公務員包庇他人犯賭博罪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0條的規定,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包庇賭博罪的構成要件解釋如下:
  • 包庇行為:包庇必須是一種積極的掩蔽庇護行為,與單純不舉發的消極縱容有所區別。例如,警察為了庇護他人規避查緝或乘隙犯罪,告知他們警察勤務計畫或內容,屬於有積極庇護行為,且助益他人乘隙犯罪、不易被查察,這樣的行為就屬於包庇。
  • 公務員身份:包庇賭博罪適用於公務員,即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包庇他人犯賭博罪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定,公務員包庇賭博罪的刑罰可以加重至原本刑罰的二分之一。


刑法 第 270 條
  1.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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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體要件:包庇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社會管理秩序。
  • 主體要件:包庇賭博罪的行為人必須是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
  • 客觀要件:包庇賭博罪的行為人必須有積極的包庇行為,即必須有為他人賭博提供幫助或保護的行為。
  • 主觀要件:包庇賭博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包庇他人賭博,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包庇賭博罪的量刑,根據行為人包庇的程度、情節、造成的後果等因素,依法予以判處。
包庇賭博罪的處罰,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 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罰金。
包庇賭博罪的追訴時效為五年。
包庇賭博罪的例子包括:
  • 警察在明知他人在其轄區內聚眾賭博的情況下,不予查處,甚至提供保護。
  • 法院工作人員在明知他人在其管轄的案件中進行賭博的情況下,不予查處,甚至提供保護。
  • 檢察官在明知他人在其辦理的案件中進行賭博的情況下,不予查處,甚至提供保護。
包庇賭博罪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危害。對包庇賭博罪的行為人應予以嚴懲,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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