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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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放或便利脫逃罪,是指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被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必須是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 被逮捕拘禁之人必須脫逃。
  • 行為人必須縱放或便利其脫逃。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縱放,是指行為人故意不履行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之職務,使其脫逃。便利脫逃,是指行為人故意為使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而為之行為,例如提供工具、幫助逃跑等。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與一般脫逃罪的區別在於,縱放或便利脫逃罪是針對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而一般脫逃罪則是針對任何被拘禁之人。此外,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處罰較一般脫逃罪嚴厲。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是一種妨害公務罪,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因此應予以嚴厲打擊。

以下是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幾個例子:
  • 警員明知有人被逮捕拘禁,卻故意放任其脫逃。
  • 律師明知有人被逮捕拘禁,卻故意幫助其脫逃。
  • 朋友明知有人被逮捕拘禁,卻故意提供工具幫助其脫逃。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量刑,應考量以下因素:
  • 犯罪的動機、目的。
  • 犯罪的手段、方法。
  • 犯罪的結果。
  • 犯罪人主觀惡性、悔罪態度。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因此應予以嚴厲打擊。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例子:
  • 警察將一名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禁,但在押解途中,警察故意放走了犯罪嫌疑人。
  • 一名被判刑的囚犯,在服刑期間,得到了獄警的幫助,成功脫逃。
  • 一名被通緝的逃犯,得到了朋友的幫助,成功躲避警方的追捕。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防範措施:
  • 加強對警察的教育和管理,提高警察的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
  • 完善監獄管理制度,加強對囚犯的管理。
  • 加強社會宣傳,提高公眾對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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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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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162條的規定,犯罪行為人故意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的行為。

刑法第162條規定:
  1.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行為:
  • 故意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 故意便利被拘禁人脫逃
刑罰:
根據刑法第162條的規定,犯罪行為人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如果在縱放或便利脫逃的過程中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被拘禁人,則將面臨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刑法 第 162 條
  1.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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