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
家偉
Guest
圖利罪,是指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金。
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圖利罪是一種嚴重之貪污罪,其目的在於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利,圖謀不法利益。因此,公務員應秉持公正廉潔之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之機會,從事任何違法之行為。
圖利罪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須為公務員。
- 行為人須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
- 行為人須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 行為人因而獲得利益。
圖利罪是一種嚴重之貪污罪,其目的在於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利,圖謀不法利益。因此,公務員應秉持公正廉潔之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之機會,從事任何違法之行為。
圖利罪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收受賄賂
-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圖謀其他不正利益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