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罪

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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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是指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金。

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須為公務員。
  • 行為人須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
  • 行為人須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 行為人因而獲得利益。
所謂「公務員」,係指依法令任用或選任為公務人員,而具有公權力行使職務者。所謂「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係指公務員依其職務所具有之權利、地位、關係等機會。所謂「明知違背法令」,係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違背法令具有認識。所謂「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係指行為人之行為,使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得非法利益,不論其方法為直接或間接。所謂「因而獲得利益」,係指行為人之行為,使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得非法利益,並因此享有該利益。

圖利罪是一種嚴重之貪污罪,其目的在於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利,圖謀不法利益。因此,公務員應秉持公正廉潔之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之機會,從事任何違法之行為。

圖利罪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收受賄賂
  •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圖謀其他不正利益
圖利罪的處罰,主要有以下幾種: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您或您認識的人,有任何圖利罪的行為,請向警方報案,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2.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A

Al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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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是指在中華民國刑法中的一種犯罪行為,涉及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的行為。

以下是圖利罪的主要特點和相關規定:
  1. 犯罪行為:圖利罪是指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為了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而從中獲利的行為。這包括直接或間接從違法行為中獲得利益的情況[1]。
  2. 對象:圖利罪的對象是公務員,即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擁有特定職責和權力的人員。這些人員在處理主管或監督事務時,如果明知違背法令並從中獲利,就可能觸犯圖利罪。
  3. 刑罰:根據刑法第131條,犯有圖利罪的公務員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總結起來,圖利罪是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明知違背法令並從中獲利的行為。這種行為被視為一種犯罪,並將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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