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66條 施行時間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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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e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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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念:
本法旨在保護家庭成員,特別是受到家庭暴力影響的受害者,為了確保受害者的安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法條解說:
本法除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六十三條之一自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名詞解說:
  • 家庭暴力:指在家庭關係中,一方利用其優勢或暴力,危害或威脅另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行為。
  • 保護令:指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下達的命令,限制被告或被告人的行為,以保護受害者的權益。
  • 施行:指法律開始生效、實施的時間點,即法律具有約束力和效力的起始時間。
  • 修正公布:指法律經過修正後經相關程序公布的程序。
要件:
  1. 本法除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六十三條之一自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舉例:
  •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公布日起即開始施行。
補充:
  • 本法是一部旨在保護家庭成員,特別是受到家庭暴力影響的受害者,為了確保受害者的安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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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進一步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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